關于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國辦函【2003】81號
關于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的復函
國辦函【2003】81號
海關總署:
你署《關于開展保稅區港區聯動試點工作的請示》(署加發〔2003〕299號)等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函復如下:
一、同意上海外高橋保稅區與外高橋港區聯動試點。在外高橋港區內劃出1.03平方公里土地進行封閉圍網,作為外高橋保稅區的物流園區(以下簡稱:物流園區);四至范圍是:東連外高橋集裝箱三期碼頭,西至外環線油管路岔道,南接外環線綠化帶,北靠三海碼頭。物流園區的面積計入已批準的外高橋保稅區總面積內,不占用新的土地。
二、物流園區要充分發揮保稅區政策優勢和港口區位優勢,專門發展倉儲和物流產業,區內不得開展加工貿易業務。
三、物流園區享受保稅區相關政策,在進出口稅收方面,比照實行出口加工區的相關政策,即國內貨物進入物流園區視同出口,辦理報關手續,實行退稅;園區貨物內銷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貨物按實際狀態征稅;區內貨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四、物流園區實行封閉管理,參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建設隔離監管設施。請你署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組織好物流園區隔離監管設施的建設,待條件具備后,由你署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驗收。
五、你署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試點工作,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監管,促進保稅區健康有序發展,為吸引外資、增強企業國際競爭力、擴大外貿出口作出貢獻。
國務院辦公廳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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