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設立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務院辦公廳
關于設立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9】53號
關于設立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問題的復函
國辦函【1999】53號
廣東省人民政府:
你省《關于設立深圳鹽田港保稅區海關的請示》(粵府函〔1998〕366號)收悉。經國務院領導同志同意,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深圳鹽田港保稅區屬于海關監管區域,為減少機構設置,該保稅區暫不設立海關,其海關業務由深圳大鵬海關承擔。
二、為深圳大鵬海關核增人員編制50名,由海關總署在機動編制數內調劑解決。所需人員從黨政機關現有人員及海關院校畢業生中選調,不從社會上招收。
三、深圳大鵬海關增加人員所需的辦公、生活用房和開辦費、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由你省負責解決,檢查檢驗設備由海關總署負責配備。
四、其他有關事宜,請與海關總署協商辦理。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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