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125號
關于保稅物流中心(B型)擴大試點期間適用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7】1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經國務院批準,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穩步推進的原則,擴大海關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試點工作,并實行與蘇州工業園區物流中心相同的稅收政策。現就擴大試點期間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國內貨物進入物流中心視同出口,享受出口退稅政策,海關按規定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手續。
二、物流中心內的貨物進入內地,視同進口,海關在貨物出物流中心時,依據貨物的實際狀態,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對視同進口貨物辦理進口報關以及征、免稅,或保稅等驗放手續。
三、上述政策規定的具體稅收管理事宜,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的規定執行(見附件)。
四、對此前已經批準設立并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從2007年8月1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準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五、在擴大試點期間,當地海關與國稅部門務必認真做好試點工作,對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海關總署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司和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
四、對此前已經批準設立并通過驗收的蘇州高新區和南京龍潭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從2007年8月1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對北京空港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及擴大試點期間經批準設立的物流中心,均自驗收通過之日起適用上述稅收政策。
五、在擴大試點期間,當地海關與國稅部門務必認真做好試點工作,對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報告海關總署加工貿易及保稅監管司和國家稅務總局進出口稅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4〕150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日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印發《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2004】1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與規范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稅收管理,經商海關總署同意,總局制定了《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
保稅物流中心(B型)稅收管理辦法
一、為加強與完善保稅物流中心(B型)的稅收管理,制定本辦法。
二、保稅物流中心(B型)(以下簡稱物流中心)是指經海關總署批準,對多家物流企業實施保稅倉儲管理的封閉的海關監管區。
三、物流中心外企業報關進入物流中心的貨物視同出口,由海關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物流中心外企業從物流中心運出貨物,海關按照對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進口手續,并對報關的貨物按照現行進口貨物的有關規定征收或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本辦法所稱“物流中心外企業”,指外貿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內資生產企業。
四、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的,或物流中心外企業將貨物銷售給境外企業后,境外企業將貨物運入物流中心內企業倉儲的,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
五、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物流中心外企業憑出口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專用)等憑證,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申報辦理退(免)稅。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生活消費用品、交通運輸工具,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其使用的進口機器、裝卸設備、管理設備、檢驗檢測設備、包裝物料,海關不予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免)稅。
六、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并運入物流中心的貨物,一律開具出口銷售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七、對物流中心外企業銷售給物流中心內企業并運入物流中心供物流中心內企業使用的實行退(免)稅的貨物,物流中心外企業應按海關規定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貨物報關單“運輸方式”欄為“物流中心”。
八、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在物流中心內加工的貨物,凡貨物直接出口或銷售給物流中心內其他企業的,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對物流中心內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九、對物流中心企業之間或物流中心與出口加工區、區港聯動之間的貨物交易、流轉,免征流通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十、物流中心內企業其他稅收問題,按現行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十一、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騙取出口退((免)稅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二、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十三、本辦法自保稅物流中心(B型)封關運作之日起執行。
資料來源:財政部網站
轉載時間:2017年07月03日
轉載網址:http://www.mo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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